吉林严格投标人业绩认定标准 提供虚假业绩将受处罚

 

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7月1日起实施。

据悉,《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吉林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规定》要求,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3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规定》还对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在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

《规定》强调,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已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评标专家在业绩认定和获奖业绩加分时,应严格评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与吉林省评标活动。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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