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流程 精简环节 新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奎屯市和吉木莎尔县5个试点市、县先行推进改革,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上半年实现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到2020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一半以上。

  《方案》在优化审批流程方面提出“四个整合”: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整合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划拨土地项目,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一个事项办理;整合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时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合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交通、市政、电力、卫生、抗震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并出具各专业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环节,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规划、国土、消防、电力、通信等部门申请联合验收。上述各部门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牵头部门通知建设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根据统一出具的验收意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在精简审批事项、条件和环节方面,《方案》明确,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事前审批为特例。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审批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的评估、鉴定、检测等中介服务一律取消;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能放则放,能授尽授;对于能够通过承诺或其他形式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立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及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等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报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事项;招投标情况备案一律作为告知性备案,不作为招标、中标的前置条件;对社会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对在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合并一个审批事项办理,哈尔滨装饰公司,不属同一审批主体的,并联办理。  在管理方式方面,《方案》提出“三个转变”: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需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由规划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好的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在审批时序方面,《方案》作出6个调整: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对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勘察、设计招标失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以将用地预审、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评在开工前完成;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据了解,目前,新疆5个试点市、县正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将相继制定出台方案,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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