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资金 需开监管账户

日前,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经备案且为交易双方委托代理存量房交易贷款业务或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1210日前在银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加快推进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进一步监督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规范与房地产经纪活动有关的公示制度。开展存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应积极配合房地产经纪公司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建立和完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制度,规范账户开立等流程,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的存量房贷款业务,哈尔滨装潢公司,首付款资金未落实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审批发放贷款。

依据《通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分支机构、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及各银监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将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诉举报线索按职责分工互相推送并及时进行查处。对仍未按政策要求执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银行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通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进行监管。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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