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方立法“立得住、真管用”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出租车和网约车管理等新的社会治理问题日益增多,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地方立法就要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了273个。这么多立法主体如何使地方性法规“立得住、真管用”?地方立法机关努力作答。

引领推动地方发展,填补空白延伸“最后一公里”

“立有效管用之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危朝安对近年广西地方立法深有感触。他说,要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增强立法选题和具体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广西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及时修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制定禁毒条例等法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生态环保法规。危朝安说:“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我们对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条款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

着力生态环保立法,为“增绿”、“护蓝”下功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俊介绍说,地方立法机关推动生态立省、绿色发展,制定法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实行严格管控,严格限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特别是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以立法构筑海南生态安全屏障。

接地气回应群众关切,立法保障民生

立百姓期盼的法规,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直面社会管理难题,针对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停车供需日益突出问题,及时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大勇说,条例颁布实施后,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项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立良法的基本遵循。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群众的贴心人、代言人——人大代表组织开展活动。人民群众与立法机关、人大代表直接“面对面”,意见、建议乘上“直通车”向立法机关反映。

在《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把基层立法联系点建在群众家门口,共收集50多条群众建议、意见,对其中“湿地保护与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冲突时,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意见,南宁市立法机关积极回应,规定对因湿地保护受到损失的村民和专业养殖户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立法不贪大求全,突出特色重在管用

地方立法并不是越多越好,不能相互之间搞攀比,而是要立足于地方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介绍说,江西省为防止设区的市立法出现“井喷”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市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提出了遵循原则、留有空间和从严把关三个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注重把好“三关”:一是不抵触关,对是否超越立法权限进行把关;二是有特色关,要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和针对性,对有无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内容进行把关;三是可操作关,对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把关。

对于刚刚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而言,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广东惠州市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规3部、在审2部,数量虽少,但都经过精心打磨。“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质量,不追求数量,追求‘小而精’,不搞‘大而全’,有几条就立几条,不贪大求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施。”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贵说。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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