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拟为历史建筑保护划定红线

 

如何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使之成为城市最靓丽的文化名片?近日,辽宁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推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拟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划定红线。

严控历史文化街区广告设置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时,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规划不符的建设项目;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历史文化风貌等。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现有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市城管部门应当逐步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擅改历史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确需建造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同时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和安全的行为:擅自涂改、迁移、拆除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以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破坏历史建筑最高罚1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按照《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恢复、改正、补救、处罚。《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坏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历史文化资源认定制订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50年以上,且具有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等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作为历史建筑。

近几年,沈阳陆续公布了三批历史建筑名录,共109处,包括中山路上的多处建筑、江浙会馆旧址、奉天皇姑屯医院旧址、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医院旧址、鲁迅美术学院教学楼等。徐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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